危废名录再次修订,资源回收和协同处置共迎利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的函。E20研究院第一时间对2019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 2016 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内容根据《名录》管理过程遇到的问题,对危险废物概念重新明确并对危废种类修订归集。修订稿中还鼓励优先利用协同处置污染物的设施以及废酸废碱等种类危废的资源回收利用。具体修订内容,就跟着小编来一起了解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并于2008年由环境保护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发布。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对危废名录进行修订,并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版《名录》)。2016 年版《名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更新:1. 增加完善名录涵盖危险废弃物种类;2. 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弃物;3. 首次增加《危险废弃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名录》修订主要为了减少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效率,并提高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危险废弃物管理。

 

近几年来,2016 年版《名录》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2. 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3. 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本次修订稿针对2016 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遵循问题导向、精确性以及连续性等原则,对《危废名录》进行动态修订。总体来看,本次修订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修订重申危险废物管理过程管控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修订对2016 年版《名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2016 年版《名录》第六条及第八条,保证《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等的一致性。

 

2.根据实际管理情况,重新明确《名录》种危险废物概念:本次修订修改了2016年版《名录》第七条有关术语的含义,依据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重新定义。

 

3.根据实际管理情况,重新明确部分危废种类的归集:本次修订新增 7 种危险废物、删减 7 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其中新增危废种类主要来自生产工艺中原来忽视的产废环节或环保污染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删除危废种类主要为已证明不具有危废特性的固废或存在条目重复的危废种类;对危废种类的合并主要考虑到部分危废种类产废过程类似,在《名录》中合并可有效减少管理难度。

 

4.鼓励危废协同处理:本次修订在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13 种危险废物,其中“772-003-18”等危废降为一般工业废弃物,并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生物发电厂进行协同焚烧处置和进入水煤浆气化炉进行协同处置;“092-003-33”、“323-001-48”等种类危废在处置环节满足技术规范及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可运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法进行协同处置。对危害性较小的危废鼓励进入协同处置,能有效运用协同处置能力,减少危废处理厂负荷。这一点对包含此类品种的综合危废处理厂的业务形成利空。

 

5.鼓励清洁生产和特定种类危废资源回收利用:本次修订在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无机废酸(HW34)、废碱(HW35),在部分特定利用过程,如作为污水厂中和剂使用可进行豁免管理。废酸废碱在利用环节的豁免管理将促进产废企业采用厂内的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来减少危废出厂的处理处置成本,自行建造废酸回用处理装置也有法可依,这一点对持许可证厂外接纳废酸废碱的危废处理企业形成利空。

 

6.鼓励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部分危废管理环节进行豁免管理:本次修订在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部分环境危害较小的危废种类,在运输工具满足“三防”(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下,不需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对所涉及品种的危废运输成本的降低形成利好。

 

本次修订依据动态修订原则,根据危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修订明确危废概念、种类归集,并在修订稿中鼓励危废协同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这些改变能有效增加危废管理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同时降低企业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压力以及管理压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废物运输和处理处置成本,促进资源循环及清洁生产。

 

E20研究院分析认为,本次修订除对部分种类危废的实际管理产生影响,大方向上更会对危废处理处置行业中的博弈关系产生动态变化:

 

第一、对危废协同处置的鼓励将会对水泥窑企业与传统危废处置企业的博弈产生作用力,部分从业人员对危废进入协同处置管理的欠缺表示担忧;

 

第二、废酸废碱利用过程的豁免也会对场内危废处置与场外处置的博弈以及无害化处置危废与危废资源化利用的博弈造成相应的变化。一方面新规鼓励产废企业采取厂内资源化方式减少危废出厂;与此相对,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对废酸废碱利用过程的豁免会影响实际进入末端处理企业废酸废碱的量,同时提醒缺少对利用环节的管理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环境风险。

 

危废处置行业的三大博弈关系详情可见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在2018(第十二届)固废战略论坛中的介绍(相关链接:薛涛:四维集约,合纵连横—固废产业年度盘点)。

 

 

本次修订对《名录》正文内容、附表以及豁免管理清单都进行了修改,对本次修订的逐条分析见下:

 

正文主要修订情况

1、修改了2016版《名录》中第一条和第四条

第一条

 

201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2019征求意见稿: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四条

 

2016版: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2019征求意见稿: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2、删除了2016版《名录》中第六条和第八条。

2016版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删除理由:第六条规定的是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内容。

 

2016版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删除理由:第八条规定的是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3、修改了2016年版《名录》第七条有关术语的含义

 

(1)删除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删除理由:《名录》多次修订,其危险废物类别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危险废物类别已存在较大差异。

 

(2)删除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

 

删除理由:《名录(修订稿)》现有类别的危险废物代码将保持不变,新增类别的行业代码将根据《名录》修订时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确定。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情况

 

1.新增 7 种危险废物: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名录(修订稿)》共新增 7 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A

 

2.删除 7 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共删除了 7 种危险废物,具体如下:

B

 

3.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对 15 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7 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 8 种),具体如下:

C

 

4.废物描述修改 38 种:

 

废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针对废物定义、专业术语、涵盖范围等文字修改,涉及 38 种危险废物。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修订情况

 

1.《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 29种危险废物,在 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6 种危险废物基础上,新增 13 种危险废物。其中,1 种危险废物为全环节豁免,9 种危险废物为利用或处置环节豁免,3 种危险废物为运输环节豁免。具体情况为:

D

 

2.针对 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医疗废物,增加了运输环节豁免;将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环节的豁免条件调整为“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或作为原料生产炭黑”。

 

E20研究院分析:

 

1.本次新增危险废物的豁免环节主要针对利用、运输和处置环节:

 

利用、处置类豁免环节主要导向为:优先利用现有可用于协同处置污染物的设施,如:水泥窑、烧结机等工业窑炉,污水处理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等污染防治设施。

 

运输类豁免环节主要导向为:新增部分环境危害较小的危废种类,在运输工具满足“三防”(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下,不需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伴随着下一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输风险较低的危险废物可实现高效转移运输,为产废者带来便利。

 

2.本次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环节中对废酸(HW34)、废碱(HW35)利用过程中的豁免。

E

 

一方面新规鼓励产废企业采取厂内资源化方式减少危废出厂(相关阅读:福兮?祸兮?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川渝、苏、晋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未来将会成为产废单一、产量大的产废企业处理危废的首选方式,并将有效激励第三方危废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对废酸废碱利用过程的豁免会影响实际进入处理企业废酸废碱的量,同时缺少对利用环节的管理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环境风险。

 

对此E20研究院特别采访江苏泰特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钱钧,钱钧表示:废酸豁免后对产酸企业带来了部分解压,自行建造废酸回用处理装置也有法可依,对自行建造的水处理剂项目的审批流程产生影响。现有废酸集中化处理单位在办理前期手续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战略,尤其需要考虑与上述豁免规定与处置设施之间的距离、规模等互补与匹配情况,优化利用处置工艺及经营范围。建议在废酸产生量较大的企业设立废酸处理站。

 

E20研究院认为,本次修订主要对部分定义不准确、定义范围过大的危废进行了重新定义,并为保证管理制度衔接性,对于归类不清的危废种类进行了重新归类,保障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还进一步扩大了危险废物豁免清单的范围。但是对于豁免清单中新增的种类仍需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动态修订。我国危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动态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既能有效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也保障了我国危废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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